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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法條這東西,現在離我實在是太遙遠的事了,不過既然自己也在寫部落格,看到痞客邦訊息頁中關於嵌入影片被抓的舊聞還是頗有感觸的,所以分享一下台灣官方公布關於部落格一些授權須知等的資訊,我覺得還是蠻有必要的:

智財局的「部落格常見錯誤著作權概念及常見授權方式」說明頁面:

http://www.tipo.gov.tw/ct.asp?xItem=206773&ctNode=6988&mp=1

簡單來說,最不會構成侵權的,就事先徵得著作人/擁有其著作權利者的同意再進行「引用」是理想的狀況。

如果是沒有特別徵求權利人的同意之下,如果要放上一些影片/圖片/網頁的資料寫文,「只貼超連結」是比較安全的方式,這時就要確保連過去的不是什麼侵權內容,所以要放影片就放官方的影片連結,官網...之類的。音樂也是同樣道理,採用超連結的方式,或是某些合法線上聆聽的平台管道。【雖然這對於寫文來說整合效果實在Low到不行...】


我再度強調一下,本人雖相關科系出身,但早已脫離很久所以請輕點「噹我」,先不管對目前規定出於主觀的好惡為何,或是台灣政府自己也常在著作權這塊出包,只是以我的角度來看這則公告,還是看出一點感覺啦...。【對下面就是我碎碎念的時間啦...】

 

人家說法律是一個社會的「道德底線」外,法律其實很多的時候都是得要面對調節很多議題上的「兩難」局面。以這種著作權跟智財權的爭議,一方面創作人對自己創作的使用權益要被保護沒有疑問,但是我們又很難否認很多順利推動世界許多發明創新的動力跟演進,其實就像是牛頓說過的「踩在巨人的肩膀上」,而「分享」也是網路發展中時而被拿來強調的一項特質,所以光是這點要如何居間協調達成雙贏局面,就是件十分艱難的任務了。所以國外也針對這點有一些相關措施,像是這篇公告裡提到的「創見CC」,「自由軟體/文件授權」...等。

 

讓我們再回到成為爭議重點的"影片"這回事,就非營利的普通部落格文中油管影片嵌入的問題,以我大概瀏覽過一遍相關網頁,包括Youtube自己的服務/版權說明頁面:

服務條款:http://www.youtube.com/t/terms

定義為被禁止的商業行為:https://support.google.com/youtube/answer/71011?hl=zh-Hant

油管自己也響應了「創見CC」的精神,推出了簡單快速的「授權設置」,讓著作人可以在發表影片中進行明確授權:https://support.google.com/youtube/answer/2797468?hl=zh-Hant

所以如果是有這種標示的影片,大家寫文的時候也可以放心的註明出處作者之後「引用」。

 

其實如果光看油管的服務條款網頁,還是感覺霧煞煞是很正常的,因為上面並沒有完全標明出"適用對象"來,但是後面這個類似半個普通公告的網頁就頗有意思的,除了可以從文意推知目標對象,現在就部落格文中用嵌入式的方法,單純分享自己覺得有趣或是有相關心得、評論的影片,油管本身是「不禁止」的,只要你沒有竄改出處內容,或是拿來營利的話。但是無論如何都盡量載明出處,無論是油管開放的哪種授權方式都是一樣。

其實要嚴格講這種涉及播放平台的授權問題,是要認真的將現行法規,還有完整的服務條款一併拿起來看才對【然後懶了的我實在沒心情時間認真查這些(被打】,對小老百姓特別只是寫心得的話,避免被那些大型萬惡的製片公司或音樂發行商拿來剝皮是首要大事,而影片分享這塊,雖然過去有被抓,大家也是要小心為上,但如果非涉及商業活動就只單純寫文經營非廣告營利的部落格,普通嵌入影片的情況,油管這個網頁也說得頗清楚的了,一般油管的「嵌入」影片被認為是「連結」喔。

 

至於作為著作者,除了要想清楚自己花時間弄出來的東西,無論是文章、圖像或影片,到底是真的想要無私分享呢,還是那種"視情況而定"、"不排除營利可能",再來定制出自己的版權宣告還是最好的。

 

再來一個題外話就是,看到油管有簡單快速的「授權設置」,台灣的部落格平台【至少是痞客邦】卻少了這種便利的措施,除了表示觀念的不夠落實,這也無形變成了一種門檻或是少了有效管理的引用方式,而且大多數人都是「聞法色變」這種戒慎恐懼的心理,徒增大家使用上的不利因素,只能說這怎麼看都是件非常可惜的事。

 

至於這則公告的最後,創用CC本來就自己有制式的圖案ICON了,但政府不改隨興風格自己又創一個出來,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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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fallensk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